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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关于惠安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惠安县县道310辋川至紫山段路灯工程箱式变电站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2017/3/14 23:27:18      点击:

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受惠安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惠安县县道310辋川至紫山段路灯工程箱式变电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惠安县县道310辋川至紫山段路灯工程箱式变电站采购

项目编号:XSCGHA2017010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蒋、陈小姐

项目联系电话:0595-28679988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惠安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地址:惠安县螺城镇石灵街19号

联系方式:吴先生,联系电话:1570592484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蒋、陈小姐,联系电话:0595-28679988

代理机构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灯星运输大队九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惠安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的委托,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对以下项目进行政府采购,欢迎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XSCGHA2017010

二、项目名称:惠安县县道310辋川至紫山段路灯工程箱式变电站采购

三、服务主要内容: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四、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投标人应提供书面承诺)

2、投标供应商不得被列入财政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投标供应商所投的货物或服务必须全部在投标人营业执照允许经营的范围内;投标产品、服务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4、根据福建省检察院、福建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闽检发[2014]7号】的通知,投标供应商须提供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出具的且在有效期内(落款时间在截止开标时间2个月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提供复印件的,原件现场备查)。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本项目采购预算为人民壹佰壹拾万零陆仟元整(¥110.6万元),超过采购预算的视为无效投标。

五、招标文件公告期限:20170314日起至20170321日止。

六、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及购买时间:20170314日起至20170321日止,每天上午8:30~11:30时,下午14:30~17:30时(北京时间);招标文件(纸质版或电子版)每套售价100元,图纸每套200元,一经出售,谢绝退还。招标文件若需邮寄,请加付邮寄费50元;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或丢失,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投标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后,应将购买凭证保存好,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供购买凭证给我司核对,否则其投标文件恕不接受。若出现伪造凭据,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同时对伪造凭据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发售地点: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灯星运输大队九楼)

七、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70405日上午09:30时(北京时间)。届时请投标代表出席开标会,逾期送达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八、开标时间:20170405日上午09:30时(北京时间)

九、招标文件发售地点: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灯星运输大队九楼)

十、投标文件递交及开标地点:惠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惠安县城惠兴街螺兴大厦二楼)

十一、凡对本次招标有疑义的,请以信函、电话、传真或来人与我司联系,联系人:蒋、陈小姐,联系电话:0595-28679988,传真:0595-28252555,邮编 362000。采购单位地址:惠安县螺城镇石灵街19号。采购单位联系人:吴先生,联系电话:15705924842。监督部门:惠安县采购办及相关部门。

十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对采购文件质疑的,可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质疑的,可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成交结果质疑的,可以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均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口头质疑或质疑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质疑不予接受。

十三、招标文件费及相关服务费等款项应汇到以下账户: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泉州田安路支行,户名: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账号:697422988

十四、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必须按规定时间及要求汇到以下专用账户,否则为无效投标):

开户行:招商银行泉州泉秀支行,户名: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账号:595900484210902

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

二O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投标人应提供书面承诺)。2、投标供应商不得被列入财政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投标供应商所投的货物或服务必须全部在投标人营业执照允许经营的范围内;投标产品、服务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4、根据福建省检察院、福建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闽检发[2014]7号】的通知,投标供应商须提供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出具的且在有效期内(落款时间在截止开标时间2个月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提供复印件的,原件现场备查)。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本项目采购预算为人民壹佰壹拾万零陆仟元整(¥110.6万元),超过采购预算的视为无效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10.6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3月14日 17:25 至 2017年03月21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灯星运输大队九楼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及购买时间:2017年03月14日起至2017年03月21日止,每天上午8:30~11:30时,下午14:30~17:30时(北京时间);招标文件(纸质版或电子版)每套售价100元,图纸每套200元,一经出售,谢绝退还。招标文件若需邮寄,请加付邮寄费50元;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或丢失,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投标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后,应将购买凭证保存好,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供购买凭证给我司核对,否则其投标文件恕不接受。若出现伪造凭据,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同时对伪造凭据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发售地点: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灯星运输大队九楼)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4月05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4月05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惠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惠安县城惠兴街螺兴大厦二楼)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中小企业参与投标价格扣除: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中小企业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价格扣除标准:

①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②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③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④小型和微型企业适用价格扣除办法时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并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注:若未提供以下所有相关材料,则本项内容不予价格扣除。)

(1)《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统计表》(格式附后)。

(2)《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

(3)投标供应商提供投标供应商(小、微企业)和投标产品(小、微企业生产的产品)的生产企业参与投标截止时间前两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向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

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税务机关或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资金证明。(证明材料应加盖缴纳企业的公章)

(4) 投标供应商及该价格扣除产品企业的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表,并加盖投标供应商的公章。

 

关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部分价格扣除

(1)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对所投标产品为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清单中的产品,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此报价在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审核此报价的合理性,评标委员会若认定为不合理报价时,则不给予加分。),计算出小计及占合同包总金额的百分比,并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从发布以上清单目录的权威媒体网站上下载的网页公告等),有一项未提供的,均不予加分。

(2)根据闽财购〔2010〕28号文规定,若节能、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公布的当期有效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清单》、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公布的当期有效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投标时必须提供当期有效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清单》(可从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下载)、当期有效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可从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下载)打印件,并标明投标产品所在位置,上述证明材料均须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3)招标的货物如含有节能(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除外)、环境标志的,根据下表相应的评标方法和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该合同包报价总金额的比例,按下表的优惠办法进行评审:

评标方法

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该合同报价总金额的比例

优惠办法

最低评标价法

10%(含10%)至50%(不含50%)

给予每个品目单项报标报价5%的价格扣除

50%及以上

给予每个品目单项报标报价10%的价格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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